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