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书面报告同级宗教事务部门: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情况;
(五)影响本团体正常开展工作的矛盾、纠纷;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宗教团体负责人因赴自治区外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原因离开自治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