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事项;(二)调整本团体相关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任);(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开展政策法规培训以及对外交流活动;(四)开展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