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用人单位、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