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Article 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用人单位、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