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管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办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