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