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和购置第十四条有效改造捕捞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二)经批准增加主机功率指标的,应当通过淘汰旧捕捞渔业船舶解决,增加的船数和功率数不得超过淘汰渔业船舶的船数和功率数;(三)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现有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因渔业船舶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业船舶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