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海关、海事管理等涉海机构在查处涉渔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溯源倒查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