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改造捕捞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

(二)经批准增加主机功率指标的,应当通过淘汰旧捕捞渔业船舶解决,增加的船数和功率数不得超过淘汰渔业船舶的船数和功率数;

(三)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

现有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因渔业船舶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业船舶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