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和购置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台账,加强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发现未履行审批手续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渔业船舶修造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