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