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二)绿化平面图;(三)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四)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