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