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