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