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采集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本人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或者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开展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