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学校、幼儿园发现校舍、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安全和膳食营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