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按照国家和本省减轻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时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