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