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影响体质的不良行为习惯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并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给予健康保障。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按照有关规定向未成年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