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