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专利信息检索;

(二)相关产业专利数据库;

(三)专利信息统计数据;

(四)专利权有效性、权属、变更、许可等信息;

(五)专利许可、转让意向信息;

(六)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处理信息;

(七)其他专利公共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