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一)专利信息检索;(二)相关产业专利数据库;(三)专利信息统计数据;(四)专利权有效性、权属、变更、许可等信息;(五)专利许可、转让意向信息;(六)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处理信息;(七)其他专利公共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