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完善专利导航服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类产品的开发、运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培训。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