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产出发明专利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支持、奖励科技创新主体的重要依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产出的发明专利信息,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