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届期相同。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代表女职工利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