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负担。

产业工会和工会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其所依托的用人单位统一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