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负担。产业工会和工会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其所依托的用人单位统一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