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企业职工人数二百人以上的,一般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不足二百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人数二百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以及一百人以上的村、社区建立的基层工会,可以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