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治理实绩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不得在考核中对社区工作进行“一票否决”。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