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治理实绩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不得在考核中对社区工作进行“一票否决”。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