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服务事项、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或者慈善组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有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