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驻社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区服务责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建共建,支持社区工作,有效服务群众。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