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驻社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区服务责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建共建,支持社区工作,有效服务群众。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