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优先发展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的交通体系。

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型交通工具。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农用机械、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耗超标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