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优先发展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的交通体系。

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型交通工具。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农用机械、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耗超标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