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包虫病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包虫病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引进,加强包虫病防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包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包虫病防治新药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包虫病防治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