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包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树立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

包虫病流行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群众的包虫病防治宣传,开展以勤洗手、不随意丢弃牲畜脏器、不用病变牲畜脏器喂犬、防范流浪犬及野生犬科类动物包虫病传染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包虫病防治公益性宣传。

每年四月为包虫病防治宣传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