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登山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山峰所在地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登山公共服务,加强安全警示、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