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登山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峰所在地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登山公共服务,加强安全警示、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