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章 登山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七条有效开展登山活动,应当组织登山团队。登山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二)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以及体能训练;(三)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四)配备与保障登山活动安全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登山资历的教练员、高山向导;(五)配备保障登山活动实施的基本技术装备、保暖装备、应急救援和通讯设备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