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山峰所在地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登山活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山峰区域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