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所缺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