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