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所缺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