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应当归还并恢复绿地原状。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