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绿化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绿化养护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行业养护规范对绿地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现树木死亡、发生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清理、消杀并补植更新。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