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应用和生产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药品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经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