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企业、科研机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开展基因和细胞产品的生产,并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产品质量管理。

委托生产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