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从事药品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经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