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污水和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在超采区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擅自打井取水;

(六)禁止在石灰岩裸露区内建设垃圾填埋场和矸石填埋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可能危害岩溶泉域水资源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