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污水和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在超采区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擅自打井取水;
(六)禁止在石灰岩裸露区内建设垃圾填埋场和矸石填埋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可能危害岩溶泉域水资源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