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兴建地下工程;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确需经过或者进入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经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岩溶泉域水资源造成污染和影响,经报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批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